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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鞍股份: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2024-08-17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被告;案件二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为公司赔偿原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富岭建筑”)修复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8,474,625.00 元;案件
   二为富岭建筑赔偿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1,129,036.00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
   受理费人民币 13,820.1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判决
   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

   定不确定性。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公司 2023 年 6 月 20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
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 4,000 万
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
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3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福

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原告富岭建筑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
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 4,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变更为:“判决被
                                     1
告赔偿原告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达标的修复费用 7,842,925 元,其他损
失申请人另行主张”,并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公司
财产金额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福
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公

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富岭建筑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与公司相关判决情况

    (一)案件一判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内 0422 民初 36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
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赤峰市富
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 7,842,925 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700 元,由被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 54,200
元退还原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实际交纳 120,900 元);诉讼保全
费 5,000 元由被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合计 560,000 元由被
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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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二判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内 0422 民初 37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
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福
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1,129,036 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 受 理 费 103,820.19 元 , 由 原告 辽 宁 福鞍 重 工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负 担
13,820.19 元,被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90,0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一)对于案件一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对于原告富岭建筑提出的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诉讼请求,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
内积极上诉,坚决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坚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二)对于案件二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若富岭建筑提出上诉,公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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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
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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