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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农银行:苏农银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31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苏农银行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董事会
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行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 1,804,073,701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4,733,266.1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
红利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969870




    特此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