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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龙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03-01  

苏州龙杰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
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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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
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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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龙杰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
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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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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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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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由上交
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上交所网站公告查
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
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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