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 1 - 法律意见书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108 名,所持股份总数 121,700,7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70.187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名,所持股份总 数 121,156,4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73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3 名,所持股份总数 544,3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3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2 - 法律意见书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438,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46 %; 反对 203,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70 %;弃权 58,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51.8471%;反对 203,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3509%;弃权 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802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437,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33 %; 反对 22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43%;弃权 39,3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24 %。 - 3 -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0,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51.5715%;反对 224,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1.2087%;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2198%。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赵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228,58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72,187 票。 赵忠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选举赵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59,36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2,960 票。 赵雄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 《选举吴立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59,19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2,790 票。 吴立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 《选举刘静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65,50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9,107 票。 刘静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徐莉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 -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201,84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45,442 票。 徐莉萍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 《选举何海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59,34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2,942 票。 何海龙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 《选举谢小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62,178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5,778 票。 谢小平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1 《选举彭慕俊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99,963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43,563 票。 彭慕俊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2 《选举秦黎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63,534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7,134 票。 秦黎女士当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 5 -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