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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石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0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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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108 名,所持股份总数 121,700,7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70.187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名,所持股份总

数 121,156,4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73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3 名,所持股份总数 544,3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3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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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438,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46 %;

反对 203,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70 %;弃权 58,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51.8471%;反对 203,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3509%;弃权 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802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437,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33 %;

反对 22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43%;弃权 39,3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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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0,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51.5715%;反对 224,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1.2087%;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2198%。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赵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228,58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72,187 票。

    赵忠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选举赵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59,36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2,960

票。

    赵雄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 《选举吴立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59,19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2,790

票。

    吴立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4 《选举刘静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65,50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9,107

票。

    刘静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徐莉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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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201,84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45,442 票。

    徐莉萍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 《选举何海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59,34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2,942

票。

    何海龙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 《选举谢小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62,178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5,778

票。

    谢小平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1 《选举彭慕俊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99,963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43,563 票。

    彭慕俊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2 《选举秦黎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 121,163,534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得票数为 7,134

票。

    秦黎女士当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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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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