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今世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今世缘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1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 2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层(210036)
  18 Jihui Road, 7-11/F of Building A, Lianchuang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Tel: +86-25-8375 5101
                    Fax: +86-25-8375 5005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20 日 0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高沟
镇今世缘大道 1 号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
统。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15:00至5月20日15:00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5人,代表股份合计
792429662股,占公司总股本1254500000股的63.1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6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483863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
代表股份44043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1人,代表股份162000624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2.91%。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朱骁、许倩出席本次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普通决议案: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普通决议案: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普通决议案: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特殊决议案: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7.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8.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9.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0.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授权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

    11.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12.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增选一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二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2207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0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117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92312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17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92312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17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2023年度财务决算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792312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17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792329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1000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190053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100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76882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反对22011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78%;弃权1594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0%。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792329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9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92329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9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9.《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792329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9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10.《关于授权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792221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077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9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1.《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同意789616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反对1027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2710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12.《关于增选一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89272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反对2794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5%;弃权362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永明




                                            经办律师:
                                                              朱骁




                                            经办律师:
                                                              许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