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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贵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1-23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 贵人           公告编号:2024-010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1 月 22 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 号)、《关于对李志华、周文凤、苏志强
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 号)(以下合称“《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
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南
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上述 4 家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2021 年、
2022 年、2023 年你公司与上述 4 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 2,401.30 万元、
73,490.17 万元、12,091.72 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 4 家公司
的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
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笫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

                                  -3-
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我局
将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李志华、 周文凤、苏志强:
    经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贵人)存在以下问题:
    ST 贵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
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
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上述 4 家公司为 ST 贵人关联方。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ST 贵人与上述 4 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 2,401.30 万
元、73,490.17 万元、12,091.72 万元,但 ST 贵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 4 家
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ST
贵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财务总监周文凤,董事会秘书苏志强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加强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将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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