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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威股份:纽威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2024-02-22  

                                          纽威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总经理助理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

分之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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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补足。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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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报告;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   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当召集人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

人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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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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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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