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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威股份: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2024-02-22  

                                                纽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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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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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四)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七)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八)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九)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十)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不包括开会

当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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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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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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