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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威股份:纽威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2024-02-22  

                                                      纽威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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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股权性

质资产的收购或处置、股权或权益结构调整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公司各

项内部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不超过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1、日常生产经营中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累计

全年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2、股东大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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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决定执行,

董事长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执行,总经理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相

应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

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日常生产经营”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本条规定的交易,包括超过规定标准的重大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交易以及非

经股东大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的亲属、前述人员控制

的企业或股东大会认定的与前述人员、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任何主体之间不

得发生任何关联交易,除前述交易外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受

限于前述限制条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

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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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在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总额

低于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除外)总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0.5%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

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

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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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融资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经召集人决定,还可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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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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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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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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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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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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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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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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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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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阐述;

   (三)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知情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关联股东认为自己

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决定是否回避。如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不能决定是否回避,则由全体与会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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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该关联股东无权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五)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关联交易事项属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或者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

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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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

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 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

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

人,由股东大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

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积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 1%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或监事

的,则由将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五)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或监

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

定选举时,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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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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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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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后事项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决议等文

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记录、决议等有

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

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

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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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由董事秘书负责。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中列明的有关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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