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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纽威股份:纽威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12-24  

                                                         纽威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
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
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组员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和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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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公司及子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等作为舆情处理
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工作组通报与舆情相关的业务背景、原因、处置方式等信息;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很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很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保持与外部沟通的一致性。真实、真诚、正面通过适当的媒体进行解答,
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务;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总经理或
董事会秘书;

  (二)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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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于一般舆情,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
施;涉及重大舆情的,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由舆情工作
组组长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

     (一)公司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加强沟通,及时发声,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根据
 事件调查结果及舆情影响程度,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司公告、上证 e 互
 动平台等多渠道进行相应的信息澄清和披露,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减少误读
 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对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公
 司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法务部门在必要
 时应采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并追究不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的信息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严格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履行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协议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或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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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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