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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青股份:常青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4-02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培育核心
                  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 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量力而行, 科
                  学论证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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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按
         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决策: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1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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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0%之间,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之间以
                 上但绝对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0%之间、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10%之间、占上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达
                 到1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10%之间、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绝对金
                 额未达到1,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10%之间、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达
                 到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决策: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
                 下;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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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下;
         (六)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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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总经理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战略委
           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 拟订
           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批准,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 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 由
           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
           价。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五条   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
           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 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 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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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
             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以下”、“超过”、“低于”、“少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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