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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建股份: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3-19  

证券代码:603815           证券简称:交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2 起诉讼均处于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 起诉讼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 13,311.9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 2 起诉讼案件尚处于
一审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为了加快应收账款催收进度,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安徽省交通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积极落实合理清欠措施,通过法律途径对长
期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加大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现将公司近期涉及的 2 起诉讼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
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1、受理时间:2024 年 1 月 2 日
    2、诉讼机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口海中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1、受理时间:2024 年 2 月 19 日
    2、诉讼机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口海中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案件事实
    (一)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
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44,569,474.1 元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本
案诉讼费、保全费和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2 月 25 日及 2019 年 3 月 4 日,被告与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湘柏公司)先后签订《蚌埠经开区临港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及地
下综合管廊 EPC 项目总承包合同》等三份合同,约定由湘柏公司作为总承包单
位承包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 年 9 月 13 日及 2019 年 5 月 19 日,原告与
湘柏公司签订两份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公司施工蚌埠经开区长淮卫城镇化一期
(EPC)建设项目中司马庄路与综合管廊工程。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湘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
院,案件经两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湘柏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 44,569,474.1 元,生效
判决同时载明“原告可在临港公司与湘柏公司的整体工程结算后或双方以其他方
式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后另行向临港公司主张权利。”现被告与湘柏公司就案涉
整体工程进行了汇总结算且被告欠付湘柏公司工程款已经可以查明,因此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3、目前进展情况
    本案目前在一审审理中。
    (二)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口海中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81,903,804.22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
在第 2 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海口市 21 条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PPP 项目的
项目收益权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
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 88,550,297.94 元,为暂计金额,具体
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2、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发
包人,由原告作为施工总承包人承建海口市 21 条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PPP 项
目(以下简称“案涉 PPP 项目”)的施工。第三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系案涉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与被告签署有《海口市 21 条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PPP 项目
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至本案起诉日,被告仅向原告
支付 160,448,304.70 元工程款,仍欠付原告工程款本金 81,903,804.22 元(具体
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3、目前进展情况
    本案将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公告的 2 起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以法院最
终判决结果、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