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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神力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2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
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第三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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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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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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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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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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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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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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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中所涉及
            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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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江苏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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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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