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莱绅通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10-31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3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
司法》、《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除履行子
公司决策程序外,还须视同公司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
审议(若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均为公司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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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关联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达到本制度第六
条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应
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被担保对象须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经营且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的法
人,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 被担保对象或第三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被担保对象为其他机构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公司能够对被担保对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反担保方进行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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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且调查人员与审核人员应当分离,并在审核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运营状况、
行业及信用情况后,统一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
(三) 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 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 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 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
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拟签订的担保、反担保合同等,应当会签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
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破产清算、
解散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进行
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即将到期时,财务部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的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若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 15 个交易日内
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或对外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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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偿,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务部门
和法务部门等开展相关工作,尽力减少公司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组织开展对外担
保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分析问题落实责任,提出改进建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评估报告中需关注对外担保中的重大决策失误、不规范的决策程序或其他违
规现象。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部门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和“关联股东”,指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关联股东。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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