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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翔集成:亚翔集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
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
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现场视频方式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3 点 30 分在苏
州工业园区方达街 3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姚祖骧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6 人,代表股份 146,22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8.53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45,694,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8.28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75 人,代表股份 530,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488%。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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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变更 2024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
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
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