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三孚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3-22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书面签署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的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发生公司被收购事项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签字表决等方式进行,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其他涉及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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