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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奥股份:威奥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605001              证券简称:威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兴海支路 3 号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8,687,31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3.1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汉本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
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孙继龙先生代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
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7 人,董事长孙汉本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本次
   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07,860,573       99.6038 650,680     0.3117 176,060                0.0845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号
                                          (%)              (%)                  (%)
 1           关 于补 选公司 董   4,717,   85.0890   650,68     11.7355    176,06         3.1755
             事的议案               773                  0                     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经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审议,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腾越、尚红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