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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中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23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新中
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
监事会的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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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予以审计,发现问题应立
即提出意见,报告董事会,有权否决虚假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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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
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地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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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
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
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
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
承诺书。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有);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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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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