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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鸣食品: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24-09-21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目       录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3

议案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

附件 1: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7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
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
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
秩序。
    三、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组织工作。
    四、股东大会只接受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总体时间控
制在 30 分钟之内,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 3 分钟。公司相关人
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五、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现场投票办法: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每项议案逐项表决,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股东逐项填写,
一次投票。对某项议案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提交的表决票,均视同
弃权。
    在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
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如有委托的,按
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二)现场计票程序:由主持人提名 1 名监事作为总监票人、2 名股东代表
作为监票人,上述监票人由参会股东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
性后,监督统计现场表决票,总监票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1
    (三)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经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生效。
    (四)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
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




                                   2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名称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者
    2024 年 9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会议时间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
    202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现场会议地点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中汇路 81 号瓯海金融服务区 A3-14 楼。
五、会议召集人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
    朱立科董事长。
七、会议记录
    林益雷董事会秘书。
八、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九、会议表决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本人或
授权代表通过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十、会议议程
   1、大会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
   2、宣布到会股东代表资格情况;
   3、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4、全体股东听取并审议: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7、现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一起参与表决票统计及监票;
   8、会议中场休息;
   待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回传至公司后继续
进行会议后面的程序。
   9、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10、见证律师宣读会议见证意见;
   11、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12、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3、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




                                    4
议案一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为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变
更经营范围并修订《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公司章程变
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5
议案二




             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在合并报表下,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466,011.38 元。公司以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为基数进
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0,100 万股,预计共分配利润 14,035,000 元(含税),
占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3.03%。
    如在本议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
可参与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
例。如后续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6
附件 1: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更好地规范
公司治理,公司拟对《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一鸣食品股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7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确认的经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过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
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 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
发;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 发;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印刷专
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食用农产品批发,外卖递送服务(除依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餐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
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餐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饮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特定印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8
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删去条款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9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股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定。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前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10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新增条款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1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本公
                                      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分配;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12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的分配;
收购其股份;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当向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持股数量、查阅、复制目的等
                                     情况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13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14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违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15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16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
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解任,对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股份变 于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17
现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员予以解聘。
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
法定义务。                            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股份变
                                      现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
                                      法定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计划;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九)修改公司章程;
本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18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事务所作出决议;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达成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交易;
达成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的交易事项;
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途事项;
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持股计划;
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途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持股计划;                             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19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
2/3 时;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本总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议、电子通信或两者相结合方式召开和
的其它具体地点。                      表决。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的,将设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置会场,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公司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席。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20
明原因。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除外。
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主持。



                                    21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推举代表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以普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公司年度报告;
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五)公司年度报告;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



                                       22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 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 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的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过半数通过;
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议案按上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议案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该关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该关 联股东就关联议案的表决行为无效,重
联股东就关联议案的表决行为无效,重 新计票。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
新计票。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 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
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


                                  23
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 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
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采取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
会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24
的董事: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期满未逾 5 年;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逾 3 年;
期未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规定的其他内容。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解除其职务。


                                     25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满可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一)本人提出辞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三)不能履行职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作。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司董事总数的 1/2。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务。                                    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6
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户存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用前两款规定。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


                                     27
            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
            行为。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28
                                   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
                                   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
                                   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
                                   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下列勤勉义务: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29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的 情况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公司董事
情况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 义务和职责;
关义务和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职务违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0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删去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1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置;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案;
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32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章、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其他职权。                                本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如下:      作。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职权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包括: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33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表意见;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露。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 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限: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
                                        核机制等事项,按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及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
                                        限: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外捐赠、贷款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对外捐赠、贷款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34
大会批准。                            东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 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供担保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会的审批权限为:                      的审批权限为: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        (一)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
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 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 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
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 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二)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交易事
易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 项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应当 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应当取得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同意。                            同意。
    (三)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        (三)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
董事长、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捐 董事长、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捐赠”
赠”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
事长一人,公司可根据需要设 1-2 名副 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35
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过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 半数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
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
应明确、具体。                            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
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 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
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务;董事长、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务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事。
                                                 公司董事会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
                                          信或两者相结合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36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其 邮件、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其
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出;通知时限 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出;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会如 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会如
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
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 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交易一方有关联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37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表决方式。        式为:举手或书面记名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字。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 1
干名、设财务负责人 1 名、设董事会秘 名、设财务负责人 1 名、设董事会秘书
书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员。                                    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8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
                                     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所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39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0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起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诉讼;
起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诉讼;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会
的其他职权。                             决议明确。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
大会决议明确。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
                                         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
                                         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
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监事会采用现
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 场会议、电子通信或者两者相结合方式
事。                                     召开和表决。



                                        41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
议,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传真、邮寄等 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通过。                                议,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传真、邮寄等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会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内向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42
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储。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例分配利润。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的除外。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配利润。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
的利润退还公司。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配利润。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事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产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44
                                     系统公告。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条款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45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散: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现;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百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46
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行清算。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
                                      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47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行使下列职权: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动。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报其债权。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48
人民法院确认。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东。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院。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49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配公司行为的人。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人。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联关系。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因涉及到条款的增加和删减,修订后的章程条款编码作相应调整。除上述修
订外,章程未修正部分继续有效。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