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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通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2024-04-30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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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通过与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谈
判,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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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招标以确定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
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
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
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经谈判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
对其年度审计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报请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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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议案进行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业务规模以及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
年度下降2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
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
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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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两年。

    第二十条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和审计费用。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泄漏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行为。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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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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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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