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神通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4-3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神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天宇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琦超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
荐人”)作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上市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人,对神通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券交易所备案。                                 务。
                                                       保荐人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及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尽职调查等方式,于 2023 年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12 月 2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公开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

                                       1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相关情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形。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6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范。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范。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向上海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保荐人已按要求进行了审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阅,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向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保荐人已按要求进行了审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阅,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向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12
     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


                                    2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
                                                        保荐人关注了公共传媒关于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公司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
         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
                                                        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15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   相关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
  16     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   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
         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     频率及人员资格符合规定要
         检查。                                         求。
         持续督导期内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
         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经核查,公司在本持续督导
  17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期间内未发生前述情形。
         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18                                                    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 2023 年
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金管理等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3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神通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
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限内,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张天宇                    俞琦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