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2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债券代码:111016 债券简称:神通转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6/17 - 2024/6/18 2024/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同时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后的股数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和回购股份期间内,如在实施权益分
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利润分配比例。
截至本申请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25,500,477 股,扣除已累计回购股份
6,419,501 股,同时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23,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股本数为 419,057,976 股,以此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6,762,319.04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
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5.42%(计算比例时,分红金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
股本=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19,057,976×0.04)÷425,500,477≈0.04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1+0)=(前收盘价
格-0.04)元/股。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6/17 - 2024/6/18 2024/6/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宁波神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必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香港昱立實業有限公司、宁波神通仁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
(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36 元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
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62590629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