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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和电子: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4-01-20  

证券代码:605258          证券简称:协和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1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南国

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张建荣先生,未发生变化。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

利影响。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电子”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

张建荣先生(以下统称“四方”或“各方”)出具的《关于续签<一致

行动协议>的告知函》,鉴于各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保障公

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经营理念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各方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敏金、张南星、张建荣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止。鉴于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现已

于 2023 年 12 月 3 日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

经充分沟通协商,张南国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张建荣先

生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并确认了各方在 2023

年 12 月 3 日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之间保持了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南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75 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7.90%,张敏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16 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2.68%,张南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85 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1.19%,张建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85 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1.19%,四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61 万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2.97%。此外,由张南国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常州

东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禾投资”)持有公司

18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5%,由张建荣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的

常州协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诚投资”)有公司

18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5%。

二、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1、四方一致同意,各方作为协和电子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和履

行股东义务时,必须依照本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

致行动。

    2、张南国同意在其担任东禾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在东禾投
资作为协和电子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时,张南国应尽力

促使东禾投资与四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3、张建荣同意在其担任协诚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在协诚投

资作为协和电子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时,张建荣应尽力

促使协诚投资与四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4、本条所述股东权利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和电子公司章

程及相关决议文件所享有之提案权、表决权及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

要的其他股东权利,但该等权限并不包括股份的处分权及收益权(含

分配红利、转增股本等)。

    5、各方一致同意,在任意两方及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的

情况下,在其参与董事会相关决策以及行使董事权利过程中,均采取

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6、各方确认,自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至本协议签署生效期间,

各方均按照与本协议约定一致的方式保持了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的程序

    1、四方任何一方按照协和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协和电子的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四方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四方所持协和电子股份的过半数股东同意

后,方可提出该提案或临时提案。

    2、四方应在协和电子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表决意见进行协商,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行使其表决权;

如四方不能对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四方所持协和电子
股份过半数的股东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四方行使本协议前述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时,应参照上述第

1、2 项的原则和程序,以保持各方的一致行动。

    4、四方任意两方及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期间,任何一方

按照协和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协和电子的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

提案,均应事先与其他方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

照四方中担任董事的相关方所持协和电子股份过半数的董事意见决

定是否提出该提案或临时提案。

    5、四方任两方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期间,应在协和电子

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商一致,并严格

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行使其表决权;如不能对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则应当按照四方中担任董事的相关方所持协和电子股份过半数的董

事意见行使表决权。

    6、四方任意两方及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期间行使协和电

子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的董事权利时,应参照上述第 4、5 项的原则

和程序,以保持各方的一致行动。

    (三) 陈述和保证

    1、本协议各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1)其均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其合法持有协和电子的相关股份;

    (3)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

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2、各方在一致行动时,不得侵害协和电子和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3、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就

一致行动事项的股东权利交由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行使。

    4、各方承诺,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方签署

有关协和电子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也不得谋求与他人采

取一致行动。

    5、各方承诺,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和电子可直接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确定提案和表决结果。

    6、本协议有效期 36 个月,自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17 日止。

三、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张南国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

张建荣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

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