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星期五)15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23 年 12 月 1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 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5 日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 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75,129,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69.9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3,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5.35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42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2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第 2.01 至 2.21 项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且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 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