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1-20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华旺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1/9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对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
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2/9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方式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3/9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
应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15%。
第十五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4/9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
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5/9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情况等。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
6/9
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
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
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7/9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
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9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