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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20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以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董秘任提名委员会

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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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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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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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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