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01-20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风险,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
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
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
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
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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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
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
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
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内审部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内审部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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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
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
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可以聘请
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
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
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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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期货执行小组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
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
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三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
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及时报送成交明细、结算情况
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
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
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
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
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
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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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设置期货及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
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
小组报告:
(一)公司内部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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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
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九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
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
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个交易日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
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个交易日情况建立套期保值
统计核算台账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
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业
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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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
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
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
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
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
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
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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