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9-25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30 - 2024/10/8 2024/10/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 日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
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64,704,93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813,040 股后的 463,891,8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4,834,593.80 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63,891,890×0.42)÷464,704,930≈0.4193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193)÷(1+0)=前收盘价格-0.419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30 - 2024/10/8 2024/10/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钭正良、钭江浩、钭正贤,共计四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7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378 元,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63750969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