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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野马电池: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后,浙江野马电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野马电池”)实际控制人仍为余元康先生、
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未发生变化。
    ●本协议有效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
军先生、余谷涌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协议有效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止。鉴于公司股票于
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于2024年4月
11日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余元康
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于2024
年4月11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除此之外,主要内容与原《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
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先生、余谷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0股,
占总股本的75.00%,其中余元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00%,陈恩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00%,陈一军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5%,余谷峰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5%,陈科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1.25%,余谷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
25%。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各方作为野马电池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大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时,统一按照一致行动的原则行使相
应权利,始终保持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的程序

    1、在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过程中,为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先按各自持
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内部表决。本协议各方在进行内部表决时所持有的表决
权比例以公司首发上市前股权比例为准,即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
陈科军、余谷涌的表决权比例为2:2:1.5:1.5:1.5:1.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上述表决权比例不因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变化。

    2、内部表决时,设立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审议规则和独立董事提名审议
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管、监事人选提名审议规则、提案权事项审议
规则、一般其他事项审议规则五种内部表决机制。

    (三)其他事项

    一致行动人相互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
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仍为余元康先生、陈恩乐先生、陈一军先生、余谷峰先生、陈科军
先生、余谷涌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稳定以及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
公司共同控制人仍为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余谷涌,未发
生变更。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
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2 4 年 4月 1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