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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汇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张阳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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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14:45 在北京市海淀区铃兰路 8
号院 1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传明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持股凭证、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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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 人,代表股份 28,982,149 股,占公司
总股份(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525,700 股,
下同)的 36.42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4,865,80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253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 4,116,3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737%。
上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北京市博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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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
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54,1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28,0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45,20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4476%;反对 28,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55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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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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