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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3-12  

证券代码:688151          证券简称:华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光幸、朱经平、赵晓芳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24〕1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光幸、朱经平、赵晓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科技或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022 年末,公司对部分
应收账款使用单项计提法,构成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按照规定审议并及时披露
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部分产品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 6 月期间销售
的 RFP-1000 型人防工程滤器中,约有 2879 台在确认收入后仍存放于公司仓库,
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三)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2022 年末,公司在对人防工程滤器、口罩、防
护服等存货及相关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时,未充分考虑相关产品资产在手订单价
格下降、产品退出市场、产品毛利为负且无价格上升趋势等因素,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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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分成本费用存在跨期。公司计入 2022 年的 107.38 万元运输费用实
际发生在 2021 年,计入 2023 年的 68.41 万元研发费用实际发生在 2022 年,成
本费用确认存在跨期。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1 月 11 日共
将 110.44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非募投项目,后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通过一般
户全额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在募集资金违规用于非募投项目的情形。2022 年、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分别
不超过 18 亿元、19 亿元,但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29 日、9 月 6 日、10 月 12 日
及 2023 年 7 月 24 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总余额分别为 22.68 亿元、
18.92 亿元、18.91 亿元、19.93 万元,均超过董事会审批额度。
    (六)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2022 年 4 月,公司使用了超募资金
188.49 万元,但在《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中未
予被露;公司在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将新型核生化防护基础
材料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2.68 万元计入新型核生化应急救援防护装备产业化生产
基地项目,披露存在错误。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非经
常性损益不准确,已于 2023 年 7 月更正了 2022 年年度报告。
    华强科技的上述行为,导致了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孙光幸作为董事长,朱经平作为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晓芳作为董事
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光幸、朱经平、赵晓芳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
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
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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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
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湖北证监局现场
检查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
认真总结,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湖北证监局提
交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全面加强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
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
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
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
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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