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优刻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1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01 室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1859565
                        邮编:200127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发布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

                                     1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以及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通知要素
齐备。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公 司 将 在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登载《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
隆昌路 619 号城市概念 11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
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 13 名,其
中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 12 名,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84,287,032 票,占公司股东所

                                           2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表决权数量的 12.8404 %,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1 人,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254,155,865 票,占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 38.71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分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仅有股东季昕华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者,在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时,特
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一项,具体如下:
     1.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会议投票
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
务商汇总提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1.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占有效表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    决权比例          反对票   弃权票
                                                        (%)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补选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1.00                                /              /              /      /
                     独立董事的议

                                           3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
       1.01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338,440,195   99.9992           0     0
                          议案

              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
       1.02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338,440,196   99.9992           0     0
                          议案



     2. 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
                                           同意票      表决权比     反对票   弃权票
                                                         例(%)

              关于补选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1.00                                    /           /              /     /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
                                         13,889,737    99.9805
      1.01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0     0
                          案

              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
      1.02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13,889,738    99.9805           0     0
                          案



     3. 涉及特别决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特别决议参与表决的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参与表决的议案。
     5. 涉及优先股东参与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优先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4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