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经公司董事会聘请,委派裴振宇、 付慧琪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 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 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 股东大会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5、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 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 4、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14 时 30 分在 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 12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董事长范志和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 6、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星期一)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办律师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共计10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4,521,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59.6211%,均为2024年9月25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5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76,10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6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经办律师。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亦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3项: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范志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范铁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许华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石铁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彭良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成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叶榅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傅以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刘军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刘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举苏武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全部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代表除可 以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上,公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参加网络投 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代表,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代表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同 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 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范志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79,930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23,007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2401%。 (2)《关于选举范铁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79,921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22,998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2398%。 (3)《关于选举许华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58,156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01,233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5469%。 (4)《关于选举石铁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58,151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01,228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95.5467%。 (5)《关于选举彭良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58,151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01,228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5467%。 (6)《关于选举成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79,933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23,010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2402%。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叶榅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58,24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01,31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5496%。 (2)《关于选举傅以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58,23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01,316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5495%。 (3)《关于选举刘军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80,110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23,187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2458%。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刘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58,943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02,020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5720%。 (2)《关于选举举苏武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64,559,544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3,002,621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5911%。 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签署,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 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