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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激光: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9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202401-18号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

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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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月18

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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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月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

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下午14:00在中

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98号

德龙激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ZHAO YUXING(赵裕

兴)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

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

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

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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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

2024年1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574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7111 %。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6468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085 %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025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299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380 %。

     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

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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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

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

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574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2829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506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415            %,反对票 68684   股,弃权票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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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股

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

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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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