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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
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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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
会召集人委员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主持。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具有
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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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委员为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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