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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科立: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授 予 价 格 调 整 事 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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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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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材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

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

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

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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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

回避表决。

     2. 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实施完毕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经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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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

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024 年 8 月 27 日,基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为

基数,向全体公司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2024 年 9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除权(息)日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

     综上,根据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和《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24.75-0.20)

=24.55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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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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