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0-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
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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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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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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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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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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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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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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