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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科立: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德科立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

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无锡市德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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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14 点 00 分。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无锡市德

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桂桑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6,945,11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5.37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9,588,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18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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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356,3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356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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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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