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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微至:中科微至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8  

证券代码:688211            证券简称:中科微至          公告编号:2024--033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79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11                2024/7/12                2024/7/12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中
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4,529,498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一)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 0.79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1,608,698 股,剔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3,971,423 股后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127,637,275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83,344.73 元(含税),
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8.36%。2023 年度公司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公告披露之日
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
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
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增至 4,529,498 股,因此,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
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127,079,200 股。
    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变动情况,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
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079 元(含税)调整为 0.07935 元
(含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数)
=10,083,344.73÷(131,608,698-4,529,498)≈0.07935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2、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的 公 司 总 股 本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持 有 股 数 ) =0.07935×
(131,608,698-4,529,498)=10,083,734.52 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
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27,079,200×0.07935)÷131,608,698≈0.07662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7662)÷(1+0)=前收盘价格-0.07662 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11                2024/7/12                    2024/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无锡微至源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李功燕、无锡群创众达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93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93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14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 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14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14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9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2201088




       特此公告。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