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03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每股转增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4/7/9             2024/7/10        2024/7/10            2024/7/10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40,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4,004,000 元,转增 12,012,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52,052,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2024/7/9          2024/7/10          2024/7/10           2024/7/10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袁峰、袁作琳、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
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
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
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
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
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应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6)如存在除前述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
义同《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
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1 元。
       (7)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40,040,000    12,012,000       52,052,000
1、 A 股                                 40,040,000    12,012,000       52,052,000
三、股份总数                             40,040,000    12,012,000       52,052,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52,052,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
益为 0.22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8983667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