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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点软件:新点软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13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八)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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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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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3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同时按要求准时报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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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6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对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7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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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该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出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0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11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规划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
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体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12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
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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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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