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浩瀚深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1-18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6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
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招
标的方式;

                                      6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
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
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
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6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6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
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6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6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