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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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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意公司董事会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
    (三)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
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
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
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方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
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
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
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
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
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具体
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
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
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
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
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
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
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
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
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融资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