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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润光学: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25  

证券代码:688307          证券简称:中润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2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5/30                 2024/5/31                 2024/5/31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4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5/30                 2024/5/31                 2024/5/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张平华、嘉兴尚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待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zmax@zmax-optec.com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