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08-31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
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
展,公司拟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
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经监事
会核实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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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证券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
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 2023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值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对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值定比 2023
年净利润值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
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A)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Am) (An)
第一个
2024 年 15% 12% 15% 12%
归属期
第二个
2025 年 40% 35% 40% 35%
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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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或B≧Bm X=10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A)或净利润 An≦AS≥80 80>S≥60 S<60
归属比例 100% 80% 50% 不能归属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
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间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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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年度考核
结果进行核查、分析、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证券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证券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
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
确定。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证券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为保证绩效激励的
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证券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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