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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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普
源精电”)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声明事
项及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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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及
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普源精电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其公告,2020 年 11 月 16 日,普源
精电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普
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 年 3 月 28 日,普源精电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普源精电的说明,普源精电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
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
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3、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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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6、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
关的信息保密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
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
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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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冯 诚
王 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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