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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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
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普
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普
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与本次终止、本次回购注销合称“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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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
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和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
废,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通过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
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取消作废处理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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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
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激励计
划,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8.46
万股,并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41.32 万股。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
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终止的具体情况
1、本次终止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由于公司经营情况未能达成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的业绩考
核目标,同时,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时相比
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股价出现较大波动,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
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为充分落实对员
工的有效激励,保护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
护核心团队积极性考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与之配套
的《激励计划》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2、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终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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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85,123,416 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合计 92,561,708 元(含税)。同时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披露之日
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
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鉴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
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期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故本次实
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的原则,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扣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数(184,662,596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1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2,562,126.25
元(含税)。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告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的现金红利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发放。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派息后回购数量不做调整,回购价
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根据上述公式及调整
前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由 34.29 元/股调整为 33.79 元/股。
因此,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需回购注销 4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8.46 万股,本次回购价格为 33.79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均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总金额约
为人民币 9,616,634 元。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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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因本激励计划终止,公司需将 3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41.32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
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二)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随着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及作废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和
《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
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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