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普源精电”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普源精电通过发行股份 方式购买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7.7419%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 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 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 语释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普源精电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普源精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购买资产协议》和《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等,本次交 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向吴琼之、孙林、孙宁霄、金兆健、许家麟、刘洁、邢同鹤共 7 名 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67.7419%的股权。经交易各 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结果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35.49875 元/股。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及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万元) 发行数量(股) 1 吴琼之 7,024.50 1,978,801 2 孙林 4,536.00 1,277,791 3 孙宁霄 4,536.00 1,277,791 4 金兆健 4,032.00 1,135,814 5 许家麟 2,236.50 630,022 6 刘洁 1,417.50 399,309 7 邢同鹤 1,417.50 399,309 合计 25,200.00 7,098,837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 定。 2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北京实验中心建设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 用及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 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二)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交易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六)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相关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的法定 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过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 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向标的公司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 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2、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 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 权债务的转移。 3 3、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普源精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 08767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吴琼之、孙林、孙宁霄、金兆健、许家麟、刘洁、邢 同鹤投入的价值为人民币 25,200.00 万元的标的公司 67.7419%股权,其中,计入 实收股本人民币 7,098,83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4,901,163.00 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222,253.00 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92,222,253.00 元。 4、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 登记,新增股份 7,098,837 股,登记后股份总数为 192,222,253 股。 5、过渡期损益归属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 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交割日后应由上市公司享有;如自评估基准日至 交割日,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交易对方中的每 一方按照交割日前其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并于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为明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内的损益情况,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标的公司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过渡期损益情况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众会字(2024)第 10302 号)。根据前述审计报告 的记载,标的公司在 2024 年 1 月-8 月期间实现净利润 11,199,558.09 元。据此, 本次交易不涉及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补足过渡期损失的情形。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申购及配售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 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 2024 年 9 月 23 日(T 日)9:00-12:00,上市公司 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15 名投资者提交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参与申购的 15 名投资者均按 要求提供了申购文件并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4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其报价均属于有效 报价。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 23.08 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 2,166,37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81.16 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 5 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 1 433,275 9,999,987.00 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6,637 4,999,981.96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4,922 13,499,999.76 4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49,912 14,999,968.9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 5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 281,631 6,500,043.48 份有限公司) 合计 2,166,377 49,999,981.16 2、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 向本次发行的 5 名获配对象发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众会字 (2024)第 08866 号《验证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 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 49,999,981.16 元。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众会字 (2024)第 0886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66,377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23.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81.16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716,981.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283,000.03 元,其 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2,166,37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42,116,623.03 元。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 记,新增股份 2,166,377 股,登记后股份总数为 194,388,630 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 份的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 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 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的情况。 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为《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按照上述协 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已在《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 反承诺的情形。 6 八、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 本增加、公司章程变更等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三)上市公司尚需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 实施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 险。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相关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 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相关实 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三)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 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六)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生效并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 重大风险。 7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冯 诚 王 菲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