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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埃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08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变更、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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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
                       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
                       的行政处罚;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公司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
               (三)公司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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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
               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
                       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
                       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以书面
                       报告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初步选聘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
                       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
                       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
                       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
                       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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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
               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第十二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
               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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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
               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原则上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不
                       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工
                       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备案条件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
                       履行义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
                       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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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提前书面告
               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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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
               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
               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审计业务约
               定书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
               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间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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