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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埃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08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埃(中国)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
               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原则上须独
               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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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协调审计工作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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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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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已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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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五章 年报审计


第十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变更)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
               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变
               更)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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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连续选聘
               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评
               价并审核通过后,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等
               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
               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
               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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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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